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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工程安全 生產動態管理辦法 -

    來源 :管理員        時間 :2013-11-04

    印發《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工程安全

    生產動態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建質[2009]1號

    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各地級以上市建設局 ,省直有關單位 :

    為貫徹“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 、綜合治理”的方針 ,切實加強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 、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 ,我廳組織修改了《廣東省建設廳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 ,請貫徹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 ,請及時反饋給我們 。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 、綜合治理”的方針 ,加強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促進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 ,根據《安全生產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 、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 ,製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動態管理,是指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安監站) ,對施工 、監理企業 ,以及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 、專職安全員 ,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 、專業監理工程師等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進行扣分 ,並依法進行行政處理的行為 。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在建建築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 ,適用本辦法 。 

      第四條 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扣分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第二章 企業違規量化扣分

      第五條 對施工 、監理企業所承擔的在建工程項目中的安全生產行為 ,視其違規的輕重程度 ,每檢查項次扣分的分值分別為5分 、3分 。

      第六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 ,每檢查項次扣5分 :

      (一)未實施建築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製度的 ;

      (二)未設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架構或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

      (三)施工企業“三類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四)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發出的整改通知 ,未督促施工現場落實整改的;

      (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按規定編製專項施工方案的 ;

        (六)專項施工方案未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和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的 ;

      (七)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施工企業未按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審查的 ;

      (八)不具備相應資質 ,自行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的 。

      第七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每檢查項次扣3分 :

      (一)施工起重機械分包給不具備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安裝拆卸的 ;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的 ;

      (三)對所承建的建築工程未按規定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 ,或檢查流於形式 ,檢查記錄弄虛作假的 ;

      (四)未按規定審查分包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類人員”考核合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的 ;

      (五)使用國家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 、設備 、材料的 ;

      (六)使用未辦理產權備案和使用登記的施工起重機械的 ;

      (七)未按規定編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

      (八)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資格證的;

      (九)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內容有重大變更 ,而相關的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應修改的 。

      第八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每檢查項次扣5分 :

      (一)未設立項目安全生產監理架構的 ;

      (二)未按規定配備安全監理人員的 。

      第九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每檢查項次扣3分 :

      (一)項目監理規劃未編製安全監理內容的 ;

      (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製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的 ;

      (三)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安全檢查 ,並做好檢查記錄的 ;

      (四)未對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進行專項安全檢查 ,並做好檢查記錄的 ;

      (五)未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書並跟蹤落實的 。

    第三章  人員違規量化扣分

      第十條 對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 、專職安全員 ,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 、專業監理工程師的違規行為 ,視其違規的輕重程度 ,每檢查項次扣分的分值分別為5分 、3分 、1分 。

      第十一條 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每檢查項次扣5分 :

      (一)未有效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製的(法定代表人) ;

      (二)未有效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製度的(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 ;

      (三)未按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批的(企業技術負責人) 。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每檢查項次扣3分 :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法定代表人) ;

      (二)未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的(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 ;

      (三)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施工企業未按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審查的(企業技術負責人) ;

      (四)未督促 、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 ;

      (五)未組織製定並實施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 ;

      (六)未有效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製度的(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 。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每檢查項次扣5分 :

      (一)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執法建議書或停工整改通知書的 ;

      (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按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和未按規定組織驗收的 ;

      (三)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發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實整改的 ;

      (四)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消防通道 、消防水源 ,未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

      (五)施工起重機械未按規定辦理產權備案 、安裝(拆卸)告知 、安裝驗收 、使用登記的 ;

      (六)安全管理資料弄虛作假,與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嚴重不符的 ;

      (七)施工現場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機具 、安全網的 ;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每檢查項次扣3分 :

      (一)作業期間 ,無正當理由不在施工現場的 ;

      (二)未按規定落實對班組 、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的 ;

      (三)未按規定使用《廣東省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的 ;

      (四)未落實本企業製定的安全檢查製度的 ;

      (五)未落實監理企業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

    (六)施工現場未按規定懸掛標牌和安全警示標誌的 ;

    (七)未落實將施工現場的辦公 、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 ,並保持

     安全距離的 ;

      (八)辦公 、生活區的選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的 ;

      (九)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

      (十)工程施工作業期間 ,工地無專職安全員在崗的 ;

      (十一)未對現場專職安全員明確崗位職責的 ;

      (十二)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未落實“三定”(定人員、定時間 、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

      (十三)安全防護用具、消防器材 、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無專人管理的 ;

      (十四)未實施機械設備 、施工機具“一機一檔”檔案管理製度的 ;

      (十五)未按要求對施工現場實行圍擋封閉的 ;

    (十六)沒有按規定在工地現場明顯位置設立危險源公示牌並落實專人管理的 ;

    (十七)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 、氣候的變化 ,采取

    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

      (十八)腳手架 、基坑支護 、施工用電 、起重吊裝 、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和規範要求的 ;

      (十九)“四口” ,“五臨邊”防護存在安全隱患的 ;

      (二十)未按規定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的 ;

      (二十一)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 ,沒有做好現場安全防護的 。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每檢查項次扣1分 :

      (一)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資格證的(按每人次計 ,每檢查項次最多不超過5分) ;

      (二)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未取得建築施工工人“平安卡”的(按每人次計 ,每檢查項次最多不超過5分) ;

      (三)未按規定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按每人次計 ,每檢查項次最多不超過5分) 。

      第十六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每檢查項次扣5分 :

      (一)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或檢查記錄弄虛作假的 ;

      (二)未按規定參與安全防護用品 、機械設備 、施工機具及配件進場查驗的 ;

      (三)未按規定參與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術交底的 ;

      (四)未按消防製度落實現場消防設施的 。

      第十七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每檢查項次扣3分 :

    (一)作業期間 ,無正當理由不在施工現場的 ;

    (二)未落實施工起重機械、施工機具定期檢修 、維護保養製度及安

    全防護用品 、配件的報廢製度的 ;

      (三)未督促建立安全防護用品 、施工起重機械 、施工機具及配件資料檔案的 ;

      (四)未按規定檢查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資格證情況的 ;

      (五)未按規定檢查上報建築施工工人取得建築施工工人“平安卡”情況的 ;

      (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 。

    第十八條 專職安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每檢查項次扣1分 :

    (一)施工臨時用電違反“一機 、一閘 、一漏 、一箱”要求的(按每

    箱次計 ,每檢查項次最多不超過5分) ;

      (二)高處作業人員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帶的(按每人次計 ,每檢查項次最多不超過5分) ;

      (三)施工現場作業人員不戴安全帽 、穿拖鞋或其他嚴重違章作業行為的(按每人次計 ,每檢查項次最多不超過5分) 。

      第十九條 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每檢查項次扣5分 :

      (一)未按項目監理規劃和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實施安全監理的 ;

      (二)未按規定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審核 、批準的 ;

    (三)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未按規定組織驗收的 ;

    (四)對嚴重危及工程和人員安全的施工作業和設備使用 ,或施工現

    場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未及時發出停工(停用)指令的 ;

      (五)未按規定審查施工企業資質(含專業承包 、勞務分包) 、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類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的 ;

      (六)安全監理資料弄虛作假 ,與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嚴重不符的 。

      第二十條 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每檢查項次扣3分 :

      (一)對項目監理部發出的整改通知書 ,未跟蹤整改落實情況的 ;

      (二)施工企業對項目監理部發出的整改通知書拒不整改 ,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

    (三)所管理的工程項目在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檢查中被發出執法建議書或停工整改通知書 ,且監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監理職責的 ;

    (四)未按規定審核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保證體係 、安全生產責任製 、

    各項規章製度和安全監管機構建立及人員配備情況的 ;

      (五)未對現場專業監理工程師明確安全管理崗位職責的 ;

      (六)未按規定及時實施階段安全評價的 ;

      (七)所監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責令整改後未督促落實整改措施,並反饋整改情況的 ;

      (八)未對變更後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核、批準的 ;

      (九)未按規定審核施工企業應急救援預案的 ;

    (十)未按規定使用《廣東省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資料統一用表》的 ;

    (十一)監理周報(月報)未及時 、如實反映工地現場重大安全隱患的 。

      第二十一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每檢查項次扣5分:

      (一)未按規定對有關的施工安全生產文件實施審查並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的 ;

      (二)未按專業分工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審查的 。

      第二十二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每檢查項次扣3分 :

      (一)施工企業對項目監理機構發出的整改通知書拒不整改 ,未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的 ;

      (二)未按規定監督施工企業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及時製止違規施工作業的 ;

      (三)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安全事故易發工序進行旁站 、巡查 ,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的 ;

      (四)未按規定核查施工現場施工起重機械 、整體提升腳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的 。

      第二十三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每檢查項次扣1分 :

      (一)未督促施工企業按規定和標準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評分和對存在問題作出處理的 ;

      (二)未按規定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誌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製性標準要求的 ;

      (三)未按專業分工及時參加階段安全評價的 。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統計

    第二十四條  一個扣分周期為一年 ,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止 。施工 、監理企業以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注明的工程項目為計分單元 ,每個計分單元總分值分別為60分 ;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 、專職安全員 ,以及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 、專業監理工程師總分值分別為30分 ,以個人在全省範圍內承擔的所有工程項目計分累計 。一個扣分周期期滿後 ,扣分分值累計未達總分值的 ,該周期內的扣分分值不轉入下一個扣分周期 。

      第二十五條 在每次檢查中 ,施工 、監理企業 ,以及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 、專職安全員 ,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 、專業監理工程師有兩項以上違規行為的 ,應當累計分值 。

    第二十六條 實施扣分時 ,如果施工項目多於一名專職安全員或專業監理工程師的 ,則對安全生產違規行為負主要責任的專職安全員或專業監理

    工程師實施扣分 ;無法分清主要責任人的 ,對施工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或總

    監理工程師實施扣分 。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站負責動態扣分的執行 。

      第二十八條 扣分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具有安全監督資格的人員共同執行 。執行扣分的人員應主動向被扣分企業或人員出示工作證件(行政執法證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員證) 。

    在執行扣分時 ,執行人員應堅持原則 ,秉公執法 ,取證充分 ,對違規事實即時拍照 、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 。

        第二十九條 實施扣分後 ,執行扣分的人員必須當場向被扣分企業(人

    員)發出《廣東省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責任扣分通知書》 ,通知書應當列明工程名稱 、被扣分企業(人員)名稱(姓名) 、資格證號 、扣分原因 、扣分分值 、整改期限 、申訴權利等內容 。通知書由執行人簽名後交被扣分人簽收 。若被扣分人不在現場或拒絕簽收的 ,由執行人雙簽見證 ,實行留置送達並拍照取證 。

      第三十條  對有關企業及人員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的情況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已依法進行罰款 、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不再動態扣分 。

      在責令整改期限內 ,對同一扣分事項不得重複扣分 。

      第三十一條  扣分執行情況實行全省聯網信息化管理 ,各扣分執行機構應在實施扣分後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網絡係統 。

      第三十二條  如對扣分有異議的 ,被扣分企業(人員)可在送達扣分通知書後7個工作日內 ,向執行扣分的機構或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受理申訴的機構(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複審 。經查實確屬錯誤扣分或扣分依據不足的 ,應及時糾正 ,相應扣分記錄應予撤銷或變更 ,複審結論應書麵通知申訴企業(人員)和執行扣分的機構 。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 ,所承建的任一項目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扣滿60分 ,或該企業所有被扣分項目平均扣分值達到45分以上 ,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 ,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 ;在一個扣

    分周期內兩次以上(含兩次)被扣滿60分或該企業所有被扣分項目平均扣

    分值達到45分以上 ,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 ,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

      非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 ,在本省所承建的任一項目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扣滿60分 ,或該企業所有被扣分項目平均扣分值達到45分以上 ,經整改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 ,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停業整頓30天 ,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業務 ,並提請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在一個扣分周期內兩次以上(含兩次)被扣滿60分或該企業所有被扣分項目平均扣分值達到45分以上 ,經整改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 ,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停業整頓半年至1年 ,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業務 ,並提請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

      第三十四條 監理企業所承建的任一項目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扣滿60分 ,或該企業所有被扣分項目平均扣分值達到45分以上 ,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 ,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停業整頓15至30天 ,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監理業務 ;在一個扣分周期內兩次以上(含兩次)被扣滿60分或該企業所有被扣分項目平均扣分值達到45分以上 ,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 ,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停業整頓3個月至半年 ,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監理業務 。

      第三十五條 本省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 、專職安全員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扣滿30分的 ,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1至3個月 ,期間停止上崗執業 ,必須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考核合格後 ,方可上崗 。在一個扣分周期內同一個人被兩次扣滿30分的 ,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1年內不得申報參加安全生產考核 。

      非本省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 、專職安全員在一個扣分周期內被扣滿30分的 ,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任職資格1至3個月 ,期間停止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上崗執業 。在一個扣分周期內同一個人被兩次扣滿30分的 ,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其1年內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上崗執業 。

      第三十六條  總監理工程師 、專業監理工程師在一個扣分周期內 ,被扣滿30分的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停止執業1至3個月 ;在一個扣分周期內同一個人被兩次扣滿30分的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停止執業3個月至1年 。

      第三十七條  上述施工 、監理企業,以及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 、專職安全員 ,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 、專業監理工程師被扣滿分後的處理情況 ,將抄送全省各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並在廣東建設信息網和全省各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告 。

    第七章 量化扣分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責任量化扣分執行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安全生產責任量化管理人員違法違紀情況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 。

      第三十九條 安全生產責任量化扣分執行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 、徇私舞弊的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 ,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廣東省建設廳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粵建管字[2006]59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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